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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217号

申请人张福生与被执行人姜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福生,姜山,康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217号

申请人:张福生

被执行人:姜山

被执行人:康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生与被执行人姜山、康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建生

审判员  刘士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