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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第3492-1号

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郭士伟、宋宗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郭士伟,宋宗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第3492-1号原告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东保湾北街综合楼北楼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汪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士伟,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宋宗阁,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郭士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士伟、宋宗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士伟、宋宗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士伟、宋宗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 捷

审 判 员  殷 刚

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治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