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815号
原告:蒙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广西。
被告:钟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吴南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该公司职员。原告蒙某与钟某、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蒙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主张已与被告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意见并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耀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