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道清,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梅艳,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覃方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清、梅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覃方平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03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树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