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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407号

毕连全林申请执行李宝林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连全,李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毕连全,男,生于1965年1月20日。

被执行人:李宝林,女,生于1966年5月27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宝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宝林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 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棋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