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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1301号

徐伟与谷涛、潘凤勤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3-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伟,谷涛,潘凤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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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徐伟,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泉西路坝北。

被执行人:谷涛,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大唐家园。

被执行人:潘凤勤,女,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阜阳外贸加工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河北外贸加工厂家属院。���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谷涛、潘凤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谷涛、潘凤勤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凤勤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潘凤勤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15773元;

二、该款项提取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耘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