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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566号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张维维、王宝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张维维,王宝超,鹿守龙,王保磊,王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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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566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维维。被执行人王宝超。被执行人鹿守龙。被执行人王保磊。被执行人王明明。本院在执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以下简称紫庄支行)诉被告张维维、王宝超、鹿守龙、王保磊、王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孙忠权执行员  高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浩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