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91-3号申请执行人薛培吉,男。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英杰,男。被执行人荆英强,男。被执行人荆广仓,男。被执行人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恒,男。关于薛培吉申请执行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彦宏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张 丕 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 田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