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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646号

徐秀翠与陈建亮、潘和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秀翠,陈建亮,潘和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646号

原告:徐秀翠,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仙,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亮,农民。

被告:潘和仙,农民,原告徐秀翠与被告陈建亮、潘和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徐秀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翠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徐秀翠负担。

审 判 长  涂军威

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