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646号
原告:徐秀翠,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仙,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亮,农民。
被告:潘和仙,农民,原告徐秀翠与被告陈建亮、潘和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徐秀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翠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徐秀翠负担。
审 判 长 涂军威
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