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文雷,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马亚萍,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马文雷与被执行人马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亚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文雷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审理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亚萍名下的房屋(已抵押)一套,短期内难以处理。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马亚萍的银行存款3552元,尚欠执行款76448元。此外,被执行人马亚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文雷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3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