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保3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国,男。被执行人汪凯,男。李振国与汪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20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执行人汪凯所有的陕B350**号重型半挂(陕B2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予以查封;将担保人李昌利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喂养无未央路98号黄陵矿业小区1号楼11001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第1100112025-11-1-110**号)房屋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同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汪凯所有的陕B350**号重型半挂(陕B2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李昌利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喂养无未央路98号黄陵矿业小区1号楼11001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第1100112025-11-1-110**号)房屋予以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执保3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长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