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838号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丽娅。委托代理人沈建兵,公司员工。被告姚慧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慧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