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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541号

刘候娥与武海飞、刘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候娥,武海飞,刘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刘候娥,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海飞,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宝平,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候娥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武海飞、刘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海飞、刘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刘候娥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后被执行人刘宝平与申请人武海飞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申请人刘宝平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武海飞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5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5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刘宝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