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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执字第266-3号

宋现民与被执行人张利权、屈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现民,张利权,屈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宋现民,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张利权,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屈莉莉,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宋现民与被执行人张利权、屈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现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利权、屈莉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利权、屈莉莉名下银行存款37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张新宇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