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4754号
原告:乔天富,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圣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座1703、1704)。
法定代表人:任天阳,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天富诉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乔天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天富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天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天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献雅
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
人民陪审员 平美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莎莎
书 记 员 杨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