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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456号

赵志军与李凯、汪玉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凯,汪玉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456号房6申请执行人赵志军,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凯,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汪玉媛,女,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与被执行人李凯、汪玉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4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杨 刚执 行 员  马立军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