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654号
原告:王祥,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黄丽,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浦江县。
原告王祥与被告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祥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