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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654号

王祥与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祥,黄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654号

原告:王祥,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黄丽,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浦江县。

原告王祥与被告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祥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