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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5070号

郑某某与郑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5070号原告郑某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郑某1,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郑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魏 英

人民陪审员 熊得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