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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945号

申请罗战胜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战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945号被执行人罗战胜,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新化县人,住新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罗战胜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战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处罚金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战胜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战胜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干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