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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312号

于海华与鲍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海华,鲍恩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312号

原告:于海华,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冰,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恩忠,居民。

原告于海华诉被告鲍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海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东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宏虹

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