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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1470号之一

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丁胜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丁胜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丁胜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