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1998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某甲诉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文
审判员 翟 卫
审判员 刘城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