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于淑霞,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法定代表人于洪福,主任。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57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淑霞人民币10000元,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或其存在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村级财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股份合作社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 判 长 张春阳
代理
审判员 周忠良
代理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英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