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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331号

石成与迟良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成,迟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石成。被执行人迟良强。申请执行人石成与被执行人迟良强债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耿学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