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548号
原告:郑文平,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荣志江,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荣志刚,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平与被告荣志江、荣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郑文平以中间有人调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文平以中间有人调解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郑文平负担。
审判员 兰 云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