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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4002号

张先滨与曹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先滨,曹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4002号

原告:张先滨。

被告:曹文学。

原告张先滨与被告曹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张先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先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计777.50元,由张先滨负担。

审判员  侯洪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