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4002号
原告:张先滨。
被告:曹文学。
原告张先滨与被告曹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张先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先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计777.50元,由张先滨负担。
审判员 侯洪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红艳 来自:
张先滨与曹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4002号
原告:张先滨。
被告:曹文学。
原告张先滨与被告曹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张先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先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计777.50元,由张先滨负担。
审判员 侯洪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