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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291号

高伟与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伟,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291号

原告:高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小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寒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钱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2236元由原告高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博闻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