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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318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东阳市白云莲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白云莲丰副食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318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

被告:东阳市白云莲丰副食店。经营者:朱祥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莲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海华

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

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叶飘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