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835号
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周,该公司职工。
被告:绥中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