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061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87年10月,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