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3717号罪犯秦冲,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永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罪犯秦冲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州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6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秦冲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冲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6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显雄
审 判 员 旷学瑛
代理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