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嵩江东路xx弄xx号xx室房产系与他人共有,并被本院另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由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爱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7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