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086号
原告:倪玉良。
被告:倪锦芳。
原告倪玉良与被告倪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玉良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美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黄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