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民初1086号

倪玉良与倪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玉良,倪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086号

原告:倪玉良。

被告:倪锦芳。

原告倪玉良与被告倪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玉良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美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黄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