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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775号

薛晓琦与宋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晓琦,宋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775号申请执行人薛晓琦,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宋朋,女,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3775号申请执行人薛晓琦与被执行人宋朋合同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7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