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表人周恒新。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春。被告方文丽。被告靳涛涛。被告晏晨。被告卢鑫。被告马国凯。被告靳军峰。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建春、方文丽、靳涛涛、晏晨、卢鑫、XX国、靳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6日通知原告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