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夏咏军。被执行人肖世缠。被执行人肖培堤。申请执行人夏咏军与被执行人肖世缠、肖培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洪旗星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鸿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