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字第2093号
申请执行人:汪金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磊名下新A16C**号江淮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