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3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法定代表人曾永康,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丁群英,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湘(邵)处罚决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丁群英于2016年1月10日起在乡道星天线K3+400至K3+414地段公路右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三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做出了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湘(邵)处罚决定[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丁群英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即主动履行邵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湘(邵)处罚决定[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丁群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刃
审判员 曾马凌
审判员 陈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飞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