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434号
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孔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凯云,该司员工。
被告:孙艺文,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艺文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春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