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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7953号

钟道明与李小蓉,陈禹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道明,陈禹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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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953号

原告:钟道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长青,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禹伽,女,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登记立案原告钟道明诉被告陈禹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钟道明送达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请,并附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逾期未交,本案按撤诉处理。缴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钟道明并未缴纳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道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受理费的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道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明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