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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636号

徐鹏与高中宝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徐鹏,高中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636号申请人徐鹏,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萍,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高中宝,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

申请人徐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中宝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中宝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五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孙 瑾

审判员  刘 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