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莹,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姚智群,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王秀莹与姚智群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智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秀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612208元、利息及诉讼费1931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智群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智群1636518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姚智群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肖宏远
审判员 朱 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