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4民初1418号

柳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柳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418号

原告:柳某,甘肃省华亭县人。

被告:高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

原告柳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柳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柳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郑芳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