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418号
原告:柳某,甘肃省华亭县人。
被告:高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
原告柳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柳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柳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郑芳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