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992号
原告:陈军标。
被告:江素娟。
被告:江加琪。
原告陈军标与被告江素娟、江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加琪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标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告江加琪的保全。一审案件受理费8298元,减半收取4149元,保全2020元,合计6169元,由原告陈军标负担。
审 判 员 乐思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