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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091号

何龙、阮家兵等与许立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何龙,阮家兵,许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091号

原告:何龙,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襄阳市谷城县,

原告:阮家兵,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襄阳谷城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许立成,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襄阳市谷城县,原告何龙、阮家兵诉被告许立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许立成以二原告涉嫌犯诈骗罪向谷城县公安局提出控告,2016年9月21日谷城县公安局以谷公(经)刑受字[2106]589号受理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争议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办诈骗案件的关联性,需要等待公安机关侦办结果为依据确定本案性质。应当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汉东

审 判 员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吴春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波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