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782号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曲春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刁丽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李茹芳。
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茹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庵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宇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