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904号罪犯何明华,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丹凤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陕刑三终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至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何明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九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超宁
审 判 员 杨 阳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