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169号原告吴振富;XXX与被告浙江洪艺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振富;XXX于2016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洪艺门业有限公司支付91917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1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富;XXX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代理
审判员 陆伟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