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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4266号

胡广成、杨静与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广成,杨静,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4266号

原告:胡广成。

原告:杨静。

被告: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成、杨静诉被告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广成、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胡广成、杨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