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4266号
原告:胡广成。
原告:杨静。
被告: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成、杨静诉被告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广成、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胡广成、杨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