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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521号

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5789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1.578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国龙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斌

代理

审判员  杨志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